這不只是一張綠卡的價格,
而是一筆八十萬美金的投資決定
在職業類綠卡中,EB-5 是唯一不需要雇主擔保、也不需要專業成就證明的途徑——一人申請,配偶與未滿 21 歲之未婚子女可同時取得身份。但它同時也是唯一一條,你必須先問「這筆錢安不安全」的路。臣邑的作法是:先由財務專業把項目審過一遍,再談移民。
先把規則講清楚:EB-5 到底在要求什麼
EB-5 不看學歷、不看語言、不看專業成就,也不需要任何雇主點頭。它只問三件事——錢從哪裡來、投到哪裡去、有沒有真的創造出十個工作。這三件事,決定你的案子成不成立。EB-1A、EB-2 NIW、EB-3、EB-5 分別對應「用能力換身份」「用工作換身份」「用資金換身份」三種不同的邏輯。如果你還不確定自己適合哪一條,建議先看 移民方案總覽——那一頁有四條路徑的完整對照表,以及一個三十秒的方向判斷工具。本頁假設你已經確定要深入了解 EB-5。
四個決定成敗的數字
門檻由投資地點決定,就業創造是核准的實質條件投資門檻依《EB-5 改革與誠信法案》(RIA)訂定,並設有每五年依消費者物價指數(CPI-U)調整之機制——下一次調整時點見下一節「為什麼是現在」。另,美國國土安全部(DHS)於 2026 年 7 月發布 EB-5 規則草案,擬調整部分項目類型的投資門檻,尚未定案。
兩種投資方式:直接投資 vs 區域中心
差別在於「就業怎麼算」,這一點直接決定案件風險| 項目 | 直接投資 Direct EB-5 | 區域中心 Regional Center |
|---|---|---|
| 投資標的 | 自行經營或投資一家美國企業 | 透過 USCIS 指定之區域中心,參與其規劃的大型項目 |
| 就業認定 | 必須由該企業「直接」創造至少 10 個全職職位 | 可計算「直接+間接+衍生」就業,認列範圍較寬 |
| 投資人角色 | 須實際參與經營管理 | 有限合夥人,不需參與日常營運 |
| 主要風險 | 企業經營風險由投資人自負,就業數難達標 | 風險轉為「項目與發行方是否可靠」——這正是需要審核的部分 |
| 適合對象 | 本身要在美創業、且有能力管理團隊者 | 以取得身份為目的、不打算親自經營者(多數投資人) |
本頁後續內容以區域中心投資為主軸說明,這也是絕大多數 EB-5 投資人採取的方式。
誰適合 EB-5,誰不適合
這一段我們寫得比同業直白一點——因為勸退一個不適合的客戶,成本遠低於接下一個做不成的案子- 有資產、但沒有「可證明的專業成就」企業主、投資人、自僱者——收入與資產充足,但沒有論文、專利、獎項這類 EB-1A/NIW 需要的客觀證據。
- 以子女教育為核心規劃的家庭子女年齡接近升學關鍵期,希望以本地生身份就學;身份到位與否,會直接改變學費、申請類別與畢業後的工作權(見「移民方案總覽」的身份與子女教育章節)。
- 不想受雇主與排期牽制希望評估不需雇主擔保的移民方向。台灣出生申請人的 EB-5 保留與未保留類別當期均為 C,但 I-526E 審理與後續程序仍需時間。
- 資金來源清楚、且拿得出完整書面軌跡這是 EB-5 真正的審查重點。錢多不等於過關,錢的來歷說得清楚才過關。
- 需要動用全部流動資金才湊得出八十萬這筆錢依法必須「置於風險中」(at risk),沒有任何保本承諾,且通常鎖定五至七年。它不該是你唯一的一筆錢。
- 資金來源無法還原、或牽涉第三方代持來源說不清楚的資金,無論金額多大,都過不了審查。與其硬送,不如先花時間把軌跡整理乾淨。
- 期待「保證通過」或「保證還款」任何做出這類承諾的一方,都在說一件法律上不成立的話。這是我們判斷合作對象的底線。
- 本身已具備 EB-1A/NIW 的條件如果你的專業成果足以走能力導向的路徑,先評估那一條——同樣取得綠卡,不需要動用八十萬美金。
EB-5 的時間壓力,是寫在法律裡的
其他移民類別的「要趁早」多半是勸說;EB-5 不一樣——《EB-5 改革與誠信法案》直接把三個日期寫進條文,每一個都會實質改變你的成本與保障。「祖父條款」保障截止
依 INA §203(b)(5)(S),在此日期(含)之前遞交的區域中心 I-526E,即使日後區域中心計畫授權到期,USCIS 仍須繼續審理、不得以授權到期為由拒絕,也不得暫停對已核准申請受益人分配簽證。多數律師認為保障及於日後的 I-829,但條文未明文規定。2021 年該計畫曾中斷約八個月,這並非假設性風險。
最低投資額依通膨調升
依 INA §203(b)(5)(C)(iii),非 TEA 金額依 2022 年 1 月以來 CPI-U 累計漲幅調整、並向下取整至 5 萬美元,TEA 金額為其 75%。以 2026 年 8 月 CPI-U 推算,非 TEA 約 $1,250,000、TEA 約 $937,500(若年底前通膨放緩,可能為 $1,200,000/$900,000)。新金額適用於 2027 年 1 月 1 日(含)以後遞交的申請,確切金額以 DHS 於《聯邦公報》公告為準。
區域中心計畫授權到期
現行授權至此日止。若國會未再授權,USCIS 將失去受理與審理新區域中心申請的權限。這正是前述「祖父條款」保障之所以重要的原因。
資料來源:《EB-5 改革與誠信法案》(EB-5 Reform and Integrity Act of 2022)相關條文與美國移民律師事務所公開分析。投資門檻調整幅度為依 CPI-U 之推估值,非官方定案數字。本頁所載日期請於遞件前再次確認最新官方公告。
排期:先搞懂你排的是哪一條隊伍
網路上流傳的「EB-5 要等十年」,講的是另一條隊伍——那條隊伍你不會排到,前提是類別選對了「當期為 C,就表示可以很快取得綠卡。」
C(Current)表示當期該類別有可用名額,不代表申請已核准,也不包含 I-526E 審理、NVC 文件作業與面談所需時間。
台灣出生申請人依 2026 年 10 月公報表 A,鄉村、高失業率、基建保留類別與未保留類別均為 C。名額類別仍須依項目資格確認,排期每月可能變動。
| 名額類別 | 台灣出生適用 |
|---|---|
| 鄉村 Rural(20%) | C |
| 高失業率 HUA(10%) | C |
| 基建 Infrastructure(2%) | C |
| 未保留 Unreserved(68%) | C |
但保留類別不會永遠 Current——這才是真正的時間壓力
保留名額的 Current 狀態,建立在「需求尚未填滿配額」這個前提上。2026 年 9 月公報已針對 未保留 類別發出倒退預警;保留類別雖尚未設定裁定日,但隨著申請量累積,未來財年出現裁定日是業界普遍預期的情境。今天遞件鎖定的優先日,是未來排期出現時唯一能保護你的東西。所以「這個項目屬於哪一種 TEA、對應哪一類保留名額、認定基礎扎不扎實」不是技術細節,而是整個案件時程的決定因素——這也是我們審核項目時必查的第八項(見下一節)。
你的八十萬美金,我們是這樣看的
EB-5 表面上是移民案件,本質上是一筆投資——只是它的報酬包含一張綠卡。大多數移民公司賣的是移民效果;臣邑在談移民之前,會先問一個更基本的問題:這筆錢的結構安不安全、拿不拿得回來。而這件事需要的不是移民顧問,是看得懂財報、讀得懂募資文件的人。八個必查面向
每一項都附上「我們看什麼」與「這一項出事會怎樣」——點開可看細節01區域中心資格與合規紀錄它現在是不是合格的、過去有沒有出過事
是否為 USCIS 現行有效指定之區域中心;該項目的 I-956F(項目申請)是否已獲批准或處於何種審理階段;歷史上有無被終止(terminated)或受制裁紀錄;項目公司(NCE)是否依 RIA 為投資款設立獨立帳戶並聘任獨立基金管理人(或以年度獨立財務審計取得豁免);區域中心是否按年提交 I-956G 年度申報,以及 USCIS 每五年至少一次的稽核紀錄。
區域中心一旦被終止,投資人可能被迫轉換項目、重新計算就業,或使既有案件審理受阻——這是與項目本身好壞無關、純屬「發行方資格」的風險,卻最常被忽略。
02資本結構與還款順位你的錢在這個項目裡,排第幾順位
整體資本結構(capital stack)中 EB-5 資金佔比多少、開發商自有資金(equity)投入比例是否足夠、EB-5 屬於優先債或次順位、是否設有第一順位抵押權或其他擔保、與銀行優先債之間的從屬協議(subordination agreement)條件為何。
若 EB-5 佔比過高而開發商自有資金太少,等於是用投資人的錢承擔開發商的風險;若 EB-5 又排在次順位且無擔保,項目一旦出狀況,投資人會是最後拿到錢、甚至拿不到錢的一方。
03PPM 與交易文件條款白紙黑字裡,有沒有讓你出不來的條款
私募備忘錄(PPM)、認購協議與有限合夥/有限責任公司協議的實質條款:資金託管(escrow)釋出條件、還款期限與展期權限、利益衝突揭露、管理費收取方式、違約救濟、投資人表決權,以及退出條款的具體觸發條件。
最常見的陷阱不是「寫了什麼」,而是「允許什麼」——例如賦予發行方近乎無限制的展期權,條文上完全合法,實務上代表你的本金可以被無限期延後返還。
04財務模型與工程預算這份試算表的假設,站不站得住腳
財務預測(pro forma)的核心假設是否合理:租金與去化率假設、利率假設、償債覆蓋率(DSCR)、建設預算與當地實際營建成本的差距、是否編列足額超支準備金(contingency)、工期假設與實際可行性。
預算低估是建設型項目最典型的失敗起點:預算不足 → 資金缺口 → 停工或追加募資 → 工期延宕 → 就業數未達標 → I-829 無法解除條件。一個過度樂觀的假設,最後會變成移民問題。
05開發商履歷與 EB-5 還款實績他過去有沒有真的把錢還給投資人
開發商與區域中心過往完工紀錄、既有 EB-5 項目的實際還款實績(有多少期已到期、實際返還比例、有無違約或展期)、訴訟與破產紀錄、銀行往來與信用狀況、關係企業結構。
這一項是我們最重視的指標。一個從未完成過 EB-5 還款週期的發行方,等於是拿你的資金做第一次練習;而還款實績是少數無法靠文件包裝、只能靠時間累積的證據。
06就業創造測算與緩衝10 個職位是剛好,還是有餘裕
經濟影響報告的方法論(RIMS II/IMPLAN 等)、投入參數是否保守、就業計算基礎(建設支出、營運收入或租戶就業)、以及最關鍵的就業緩衝比例——項目預估創造的職位數,相對於所需總職位數是否留有餘裕。
若項目就業數剛好壓在門檻上,任何工期延誤或營運不如預期,都會直接導致就業數不足、I-829 無法解除條件。就業緩衝不是加分項,而是必要的安全邊際。
07退出與還款機制錢要從哪裡回來,什麼時候回來
還款資金來源是否明確(再融資、出售、營運現金流或母公司擔保)、預計還款時點與投資期限、展期條件與次數上限、還款順位、以及在最壞情況下的處分機制與擔保品變現可能性。
一個只寫著「屆時將透過再融資或出售返還」卻沒有任何具體條件的退出計畫,實質上等於沒有退出計畫。本金能不能回來,取決於這一段寫得多具體。
08TEA 認定與名額類別這個項目讓你排哪一條隊
該項目主張的 TEA 類別(鄉村/高失業率/基建)認定基礎是否扎實、所依據的統計資料與地理範圍是否經得起檢驗、對應哪一種保留名額,以及該名額類別目前與可預見期間的排期狀況。
項目是否符合較低投資門檻與保留名額資格,須分別確認。認定若不符合,可能影響投資額、名額類別與申請結果;台灣出生申請人也應在投入前核對相關文件。
一張圖看懂第 2 項:你的錢排第幾順位
同樣是 $800,000,放在不同的資本結構裡,安全程度完全不同結構相對穩健
◆ 開發商自有資金充足 · EB-5 有擔保結構高度承壓
◆ 開發商投入偏低 · EB-5 次順位無擔保上圖比例為說明用示意,非特定項目之實際數據。實務上並無單一「安全比例」,需結合擔保條件、開發商實績與項目型態綜合判斷——這正是逐案盡職調查的意義。
四道紅線:我們不碰的項目
一套審核框架的價值,不在於它推薦過什麼,而在於它拒絕過什麼符合以下任一條件,我們不會送到客戶面前
不是每一個項目都會通過這套框架——這正是這套框架存在的意義。以下是臣邑的實務標準:
- 開發商自有資金比例明顯偏低,且 EB-5 佔資本結構比重過高。當項目方幾乎沒有投入自己的錢,「風險共擔」就不存在了。
- 發行方沒有可查證的 EB-5 還款實績,且本案 EB-5 又無第一順位擔保。兩者缺一尚可討論,兩者皆缺則不列入評估。
- 就業創造數字沒有緩衝,剛好壓在最低門檻上。就業數不足直接等於 I-829 過不了——這個風險不該由投資人吸收。
- 退出與還款機制寫得模糊,或賦予發行方無限展期權。條款上合法,不代表實務上拿得回來。
通過這套框架的項目,長什麼樣
以下為臣邑合作項目之一,用來說明前述八個面向在實際項目上如何對應。項目供應與條件隨時間變動,實際可投資標的請以評估時提供之發行文件為準。CanAm × TerraPower Isotopes
由比爾・蓋茲創立之 TerraPower 體系企業推動,為全球首家商業規模 Actinium-225 生產商。Actinium-225 是癌症精準治療(Targeted Alpha Therapy)的核心同位素——這是一個切入醫療剛性需求的項目,而非景氣循環型產業。
標竿級區域中心操盤
由 CanAm 負責項目執行與合規申報——營運紀錄完整、在 EB-5 業界屬長期經營的標竿型區域中心。
設第一順位抵押權
投資架構設有第一順位抵押權,在清償順位上具擔保地位,而非無擔保的次順位資金。
100% 預租 · 21 年長約
租約已完成預租且期長 21 年,現金流假設建立在既有合約上,而非「未來預計招租」的預估值。
母公司提供擔保
由母公司 TerraPower 提供擔保,增加一層履約後盾,而非僅依賴單一項目公司之償債能力。
退出邏輯與時程明確
投資架構之退出機制與時程規劃明確,可在發行文件中具體檢視觸發條件,而非僅為原則性敘述。
醫療剛性需求供應鏈
切入癌症精準治療核心供應鏈,需求受醫療剛性支撐,受景氣循環影響相對較低。
重要提醒:所有投資項目均涉一定風險。實際投資條件、報酬與就業創造成果,以項目發行文件與主管機關核准結果為準。臣邑提供項目評估協助與轉介,不構成投資建議,亦不擔保本金返還或案件核准。上述項目特徵引自項目方公開資料與發行文件摘要,投資前應完整閱讀 PPM 並就個人情況諮詢獨立的法律與稅務意見。
從簽約到永久綠卡,實際會走過什麼
EB-5 是一條以年為單位的路。把每個階段真正要做的事、要等多久、要準備什麼,先講清楚。五個階段
選擇項目
完成盡職調查,評估符合資格之投資項目與就業創造計畫。
遞交 I-526E
提交移民投資人申請,說明資金來源合法性與投資架構。
取得身份程序
境外走 NVC+領事館面談;境內可遞交 I-485 調整身份。
有條件綠卡
取得為期兩年之有條件永久居留權,配偶與未成年子女同行。
I-829 解除條件
投資期滿且就業創造達成後,解除條件取得正式綠卡。
I-526E 核准後:兩種取得身份的路徑
人在境外或已在美國境內,走的是完全不同的流程領事程序(Consular Processing)
NVC 通知繳費 → 提交民事與財務文件 → NVC 審核完成 → 體檢與領事館面談 → 核發移民簽證 → 持簽入境美國取得有條件綠卡。面談時間與地點依主管機關的個案通知確認。
調整身份(Adjustment of Status)
遞交 I-485 調整身份申請——在排期可用的前提下,可於 I-526E 階段同步遞交(concurrent filing)→ USCIS 按指紋 → 面談或免面談 → 取得有條件綠卡。同步遞交是 RIA 帶來的重要改變。
取得有條件綠卡(CPR)後,須於兩週年屆滿前的 90 天內遞交 I-829 移除條件,轉為永久綠卡(LPR);逾期未遞交,有條件身份將自動終止。依法維持綠卡身份滿五年後(自取得有條件綠卡之日起算)可申請歸化為公民。
實際要等多久
EB-5 的審理時間以年計,而且依類別差異很大——規劃時程時,請以 USCIS 官方處理時間查詢頁的當期數據為準,而不是任何一個行銷數字| 階段 | 表格 | 時間怎麼看 | 備註 |
|---|---|---|---|
| 移民投資人申請(區域中心) | I-526E | 以年計;依鄉村、高失業率、未保留等類別分列 | 鄉村項目依法享有優先審理(priority adjudication),通常明顯較快 |
| 移民投資人申請(直接投資) | I-526 | 以年計 | — |
| 境內調整身份 | I-485 | 依案件量與服務單位而異 | 排期可用時可與 I-526E 同步遞交,並同時申請工作與旅行許可 |
| 境外領事程序 | DS-260 | NVC 文件審核後,依領事館面談排程 | 面談地點依國籍或居住地而定 |
| 移除條件 | I-829 | 以年計;遞交後收據可延長有條件身份效期 | 須於有條件綠卡兩週年屆滿前 90 天內遞交 |
USCIS 處理時間查詢頁:egov.uscis.gov/processing-times,數據每月更新;本頁不列具體月數,以免讀者以過期數字規劃。EB-5 各表格目前均無加急審理(Premium Processing)服務。
資金來源證明:RIA 之後,標準已寫進法律
這是 EB-5 案件最常出問題的環節,而且門檻正在往上走審查範圍已明文入法
《EB-5 改革與誠信法案》(2022 年 3 月 15 日生效)已將下列要求明文入法(INA §203(b)(5)(L)):須提交過去七年內的稅務申報紀錄(舊法規為五年)、揭露所有代為移轉資金之人、行政管理費本身也須證明來源合法;實務上並須將每一筆資金從合法源頭、經可書面追溯的路徑,一路追到項目帳戶。
受益所有人與制裁篩查
若資金涉及境外實體,須辨識最終受益所有人(UBO),對境外架構、空殼實體與政治敏感人物(PEP)進行強化審查;OFAC 制裁名單篩查已成為資金來源盡職調查的一環。
常見的合法資金來源
薪資與年度所得累積 · 事業經營盈餘或股利分配 · 不動產出售價金 · 股票或金融資產處分 · 親屬贈與(贈與人本身之資金來源亦須說明) · 合法借款(含以自有資產設定擔保之借款)。每一種來源需要的證明文件完全不同——這一段的準備品質,往往決定案件會不會收到補件通知。
臣邑於案件啟動前即會先行檢視資金來源架構的可證明性,避免在遞件階段才發現文件鏈中斷。實際適用規定以 USCIS 當期政策與審理實務為準。
費用結構:先把錢會花在哪裡講清楚
把「投資本金」和「費用」分開看,是理解 EB-5 成本的第一步| 項目 | 性質 | 說明 |
|---|---|---|
| 投資本金 | $800,000(TEA)/$1,050,000(非 TEA) | 這不是費用,是投資本金,依項目條件於投資期滿後依約返還——但返還與否取決於項目表現,不受任何保證。 |
| 區域中心行政管理費 | 依項目而定 | 業界常見區間約 $60,000–$80,000,通常不返還;部分項目條件不同,以發行文件為準。 |
| 移民律師費 | 依個案而定 | 涵蓋 I-526E、身份取得程序與 I-829 各階段,收費方式依事務所與案件複雜度而異。 |
| USCIS 規費 | 依官方公告 | 含 I-526E(自 2025/11/14 起恢復為 $3,675+$1,000 誠信基金費)、I-485 或 DS-260、I-829 等。規費近年多次調整並涉訴訟,以遞件當時官方公告為準。 |
| 其他必要支出 | 金額較小 | 體檢、文件翻譯與公證、認證、郵寄,以及建議另行安排的赴美前稅務規劃。 |
上表為費用類別說明,非報價。實際金額依所選項目、律師事務所與個案狀況而異;臣邑會在評估階段提供完整的個案費用試算,並清楚區分「可能回收的本金」與「確定支出的費用」。
為什麼選擇臣邑移民
在一筆八十萬美金的決定上,決定成敗的不是承諾,而是可驗證的執業紀錄。以下五點,每一點都能在這一頁找到對應的依據。財務專業審項目
由具查帳、承銷、上市公司財務長與獨立董事資歷的執行長主責項目盡職調查,親自讀 PPM、資本結構與還款紀錄,而非只轉介項目方文件。
先講風險,再談效果
資本結構、還款順位、就業緩衝與退出機制逐項揭露;不通過四道紅線的項目,不會送到客戶面前。
資料透明,來源可查
排期、審理時間與法規日期均標註官方出處與版本,方便客戶自行複核。
台灣據點與專業協作
臣邑移民立足台灣;美國法律、會計或稅務事項依個案需求,確認或引介具相應資格的專業人員,各項服務範圍與費用於委任前說明。
一站到底,延伸到落地
從項目評估、案件執行,到落地安家、子女學區與稅務銜接,同一團隊全程陪伴。
常見問題
關於 EB-5,客戶最常問的十二個問題——包含幾個我們認為應該主動講清楚的投資本金依項目條件於投資期滿後依約返還,但返還與否取決於項目表現,法律上也要求這筆資金必須置於風險之中(at risk),任何人都不得承諾保本——若有業者向您保證一定回本,那本身就是警訊。實務上能做的,是透過盡職調查提高本金安全的機率:看資本結構、擔保順位、開發商還款實績與退出機制。這正是本頁「項目怎麼審」那一節在做的事。
「黃金卡」已依 2025 年 9 月 19 日第 14351 號行政命令上路,USCIS 自 2025 年 12 月起受理相關申請(I-140G)。它和 EB-5 是兩種不同的東西:黃金卡以個人一次性捐贈 100 萬美元(另加處理費)申請,款項是捐贈、不返還,借用的是 EB-1/EB-2 的名額,因此同樣受該類別排期限制,其合法性目前也仍在聯邦法院訴訟中;EB-5 則是國會立法設立的制度,資金是投資,依項目條件可能返還——區域中心計畫授權至 2027 年 9 月 30 日,直接投資 EB-5 沒有到期日。兩者適合的人不同,建議先把成本、排期與法律風險放在一起比較,再決定。
投資門檻確實訂有每五年依 CPI-U 調整的機制,首次調整於 2027 年 1 月 1 日生效,依法定公式推算,TEA 門檻將由 $800,000 升至約 $937,500、非 TEA 升至約 $1,250,000(確切金額以 DHS 公告為準)。但我們的建議是:時間壓力不應該壓縮盡職調查。差額約十幾萬美金,若因為趕時間而選到結構不佳的項目,損失的可能是全部本金。合理的作法是提前啟動評估與資金來源整理,讓時程從容,而不是在最後關頭倉促決定。
兩者投資門檻同為 $800,000,且目前保留名額排期皆為 Current。主要差異在於:鄉村項目依法享有優先審理(priority adjudication),且保留名額比例較高(20% vs 10%);高失業率項目則多位於都會區,項目型態與標的性質不同。實務上不建議只看類別選項目——類別決定的是排期與審理順序,項目本身的資本結構、開發商實績與退出機制才決定你的錢安不安全。
取決於發行文件的條款設計。部分項目設有託管(escrow)機制,在 I-526E 獲批前資金暫存於託管帳戶,遭拒時可依約返還;也有項目在認購時即釋出資金,則須依合夥協議條款處理。「被拒時錢怎麼處理」是我們審閱 PPM 時的必查條款之一,也建議您在簽署任何文件前,明確要求對方指出這一段寫在哪一頁。
可以。EB-5 以一個家庭為單位——一人申請,配偶與未滿 21 歲之未婚子女同時取得綠卡。子女年齡是整個規劃中最沒有彈性的變數,雖有《兒童身份保護法》(CSPA)的年齡計算規則可提供一定保護,但仍需個案評估。若家中子女已接近 21 歲,建議儘早評估時程。
不需要。區域中心投資人不需參與項目日常營運,也不需居住於項目所在地,可自由選擇在美國任何地方居住。但若以子女教育為主要目的,居住地會影響學區與州內學費資格,建議把居住地規劃與項目選擇分開考慮。
不需要。可於海外遞交 I-526E,獲批後透過國家簽證中心與領事館完成移民簽證程序後入境。若您本人或家庭成員已合法在美(例如持工作或學生簽證),則可考慮境內調整身份(I-485),並在排期可用時與 I-526E 同步遞交。
自 2022 年 RIA 起已明文入法:須提交過去七年內的稅務申報紀錄、揭露所有代為移轉資金之人、行政管理費本身也須證明來源合法,且每一筆資金都要能從合法源頭、經可書面追溯的路徑追到項目帳戶。涉及境外實體者,另須辨識最終受益所有人並進行制裁名單篩查。我們的作法是在案件啟動前先檢視資金架構的可證明性,避免遞件後才發現文件鏈中斷。
取得綠卡後即成為美國稅務居民,原則上須就全球所得申報。這是 EB-5 規劃中必須與移民程序一起處理的一環,包含赴美前的資產與所得安排、既有海外帳戶的申報義務(FBAR/FATCA)等。跨境稅務事項建議在遞件前評估;如需專業意見,可依個案需求確認或引介合適的會計與稅務專業人員。本段為一般性說明,不構成稅務意見。
I-829 的核心要件是:投資款確實投入、維持於風險中達所需期間,且創造了所需的就業機會。實務上最常出問題的是就業數未達標——通常源於項目工期延宕或營運不如預期。這也是我們在審核階段特別重視「就業緩衝」的原因:就業數若剛好壓在門檻上,等於把 I-829 的風險轉嫁給投資人。
不提供。臣邑提供的是移民規劃、項目盡職調查協助與轉介,會把項目的結構、風險與條款逐項向您說明,但不構成投資建議,也不擔保本金返還或案件核准。最終投資決定由您依完整發行文件自行作成;我們也建議您就重大投資另行諮詢獨立的法律與稅務意見。我們認為把這件事講清楚,比宣稱自己能保證什麼更負責任。
從一次免費評估開始
EB-5 的第一次對話不該是推項目,而是先確認你的狀況適不適合這條路、資金來源說不說得清楚、時程對不對得上子女的年齡。- 聯絡電話02-7739-7686
- Emailinfo@ceelite-immigration.com
- LINELINE@ 官方帳號 @ceelite
- 聯絡我們查看完整聯絡資訊 →
臣邑移民立足台灣,提供台北、新竹、台中、高雄據點的講座與面談;個案服務方式與參與人員依正式契約確認。
評估時,我們會先問你這幾件事
先準備好這些,第一次諮詢就能談到重點先弄清楚風險,再決定要不要走
我們會把項目結構、還款順位、就業緩衝與退出機制逐項講給你聽——包含我們認為不該碰的部分。